1983:牛玉强——“中国最后一个流氓”

2017-05-10 01:40:29

新闻中心>法律读库>正文内容

牛玉强,北京市人,生于1965年,父母为北京某国企职工,家里还有两个妹妹。牛玉强小时性格内向、老实腼腆。初中毕业后,没考上高中就在家里呆着。那时,在厂区宿舍大院儿里,没上学的孩子有十几个,他们拉帮结派,牛玉强自然“入了伙”。在那群孩子里头,岁数最大的牛玉强却只是个“小弟”、“跟班”。牛家父母还以为那些孩子们是耍着玩呢。

1983年,我国开始了第一次“严打”,全国范围内拉开了轰轰烈烈的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运动。当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6种犯罪行为被大幅提高量刑幅度,其中,流氓罪列于首位。当时全国各地司法机关雷厉风行,到处都是警察武警押解犯罪分子示众,每天都有人被押往公判大会,每天都有“犯罪团伙”被捣毁。“从重从严从快,绝不放过一个坏人!”广播里那一阵阵高亢的声音犹然在耳。

刚满18岁的牛玉强撞上了“严打”运动,其所在“团伙”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流氓团伙”,牛玉强也因流氓罪被捕入狱。不久,牛家人收到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84年,牛玉强和其他流氓犯都被送到石河子监狱劳动改造。1990年,因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牛玉强先后两次减刑,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8年。但长年累月的超强度体力劳动,他患上了严重的空洞性肺结核。同年,在监狱的审核下,他被保外就医,由父亲接回北京家里养病。

1991年,石河子监狱方面组成的保外就医考察组曾来到牛玉强家中。经过评估,作出续保一年的决定。但到了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牛玉强等着,考察工作组却再也没来过。其间,在家休养的牛玉强病情也逐渐好转。他很少出门,只是闷在家里写思想汇报,然后送到派出所,送到居委会,送到街道的司法所。就连出门几天,牛玉强也必向民警汇报。

1996年,有人给牛玉强介绍对象——在北京长大的河北籍姑娘王彩霞。第一次见面,牛玉强就坦白了自己的情况,说自己还是个囚犯,属于保外就医。王彩霞觉得这不重要,年轻时打架而已,她对白净帅气的牛玉强倒是一见钟情。恋爱一年后的1997年,他俩就结婚了。也是这一年,修订后的刑法实施,牛玉强所犯的流氓罪被废除了。

两年后,他们的儿子出生了,这给这个小家庭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增加了不少负担。牛玉强曾琢磨着出去挣钱,但他身体弱加上没有身份证,找工作基本无望。家里的收入全来自王彩霞在外打零工每月的五六百元。于是,牛玉强揽下了所有家务以及照顾孩子。在牛玉强的观念里,只要在家里等到2008年刑满了,去一趟新疆办手续拿个释放证明,回来就是普通人了。一家人的日子就这样过得拮据而平静,却也甜蜜。

2004年4月的一天,两名“意外来客”打破了这平静的日子。他们自称是新疆来的狱警,看到牛玉强在家一句话没说转身就走了。当天家里只有牛玉强一个人,他以为就是例行考察而已。过了两天,这两人又来到家里,说要将牛玉强带回去。

牛玉强和王彩霞顿时傻眼了。王彩霞一个劲儿追问原因。狱警回答,牛玉强保外就医逾期未归并在逃,已经被网上通缉。之前监狱多次向北京警方发函,要求牛玉强返回,都没有效果。

“网上通缉?他一直好好呆在家里,定期汇报呀!”王彩霞立刻去找派出所找来民警。在民警的证明下,狱警的态度有所缓和并表示,离2008年4月刑满还有4年,再加上减刑,应该过两三年就出来了。2004年4月30日,牛玉强被戴上手铐押回新疆。再次回到监狱的牛玉强,对劳动改造充满希望,只要将剩下的4年刑期服完就能回家,2008年还能赶上看北京奥运。不久,监狱方面告诉牛玉强,其在保外就医的十几年被监狱认定为“在逃未归”,不能算入刑期,这样他还有16年的刑期,从2004年起,他的刑期被顺延到2020年。

时至今日,在石河子监狱里,和牛玉强一起去服刑的千余人,大都或者出狱,或者死去,剩下的七八个都是同样被定为保外就医逾期未归而顺延刑期的。自1997年流氓罪取消后,历经十几年,剩下的流氓罪服刑人员已寥寥无几。据最近媒体报道,算上牛玉强在内,当年因为流氓罪而服刑的囚犯全国只剩下3个,而按照刑期,牛玉强将是全中国最后一个走出监狱大门的“流氓”。

反思录

——反思我国“83严打”时期的流氓罪

牛玉强的“流氓行为”可谓生不逢时。年仅十八就赶上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厉的“严打”,紧接着又被著名的“口袋罪”——流氓罪收进大网。一切的起因不过是年少无知参加所谓的“菜刀队”,跟班打架,争抢“帽子”等行为,在今天看来也就是治安处罚而已,顶多是聚众斗殴行为。

牛玉强的这顶“流氓”帽子让他蹉跎半生仍然不得解脱。这其中,他的人生也曾经出现一抹亮色——保外就医让他重拾健康,找到爱情,娶妻生子,其乐融融。在这短暂而又漫长的14年中他曾经一度有机会摘去这顶耻辱的“流氓”帽子,却因为自己的无知再度坠入人生的谷底——由于保外就医超时未归,他的刑期被顺延至2020年。

历史的诡谲与荒诞在牛玉强身上不断演绎,从懵懂少年到年过半百,牛玉强还在为一个早已消失的罪名服刑,还在为某些权力机关僵化的制度、可笑的失误和呆板的执著而买单,以青春为代价坐实了新中国“最后一个流氓”。

善良的人们总是基于内心的良知做出常识性判断,一个罪名都不存在了,而且过了十几年,还要继续为它服刑吗?在我国刑法已经修改取消了流氓罪,再将保外就医的他以原罪名重新投入监狱,并依据旧法判处的重刑延续服刑至期满,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为此,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流氓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流氓罪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其中对流氓罪的规定:“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从此,流氓罪的刑罚最高刑为死刑,与故意杀人罪相同。

当时对于流氓罪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指出,流氓罪行虽然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受到损害,但它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的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情节恶劣”的,就构成流氓罪。该解答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解释,并对刑法中的“其他流氓活动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规定了六项内容:

1.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青少年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的,或者在社会上经常传播淫秽物品,危害严重的;

2.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包括聚众奸宿)危害严重的主犯、教唆犯和其他流氓成性、屡教不改者;

3.不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严重的;

4.以玩弄女性为目的,采取诱骗等手段奸淫妇女多人的;或者虽奸淫妇女人数较少,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影响很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鸡奸幼童的;强行鸡奸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鸡奸,情节严重的。

可见,当时流氓罪的适用范围相当广,实践中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所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都纳入了流氓罪的范围,流氓罪成了名副其实的“口袋罪”。据媒体报道“那时流氓罪就是一个口袋罪,基本上什么罪行都可以往里装。有人喝多了,在路边撒了一泡尿,被判流氓罪;一个小青年,和朋友打赌,敢不敢亲一个姑娘的嘴,亲了,就是流氓罪……”

各地出现了不少从立案到处决只花了一周时间的案例,可谓从重从快。但是,在现在看来并没有违法犯罪特征的行为,在当时使很多人受到严惩。对那段历史时期中为此付出惨痛教训的著名“流氓”,人民依然记忆深刻。

当时出现了两个全国最著名的”流氓”。一个是著名电影演员迟志强。1982年,迟志强到南京拍摄影片《月到中秋》时,“几个个男孩和女孩经常在一起玩,听着邓丽君的《甜蜜蜜》,跳贴面舞,看内部小电影”(迟志强语)。当时,他们根本没在意这种“超前”的行为是否影响到邻居休息,更没有想到是否引起了邻居们的反感,迟志强甚至还轻率地与一个女孩子发生了性关系。结果,当1983年席卷全国的“严打”运动开始后,迟志强他们几个年轻人在南京时的行为,被邻居告发为“跳光屁股舞”、“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南京市公安局拘捕。此事被媒体披露后,一时间全国哗然。江苏省司法部门迅速做出决定:迟志强一案,所有涉案人员均按“流氓罪”论处;迟志强的行为已构成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迟志强(右一)

另一个就是轰动三秦的马燕秦案。马燕秦,西安人,离异单身女子,性格开放,好交际,喜跳舞。“严打”以前,公安派出所曾经找过马燕秦,询问她的跳舞情况。马燕秦坦白有数百个男女前后参加家庭舞会,有些男人还和她有过性关系。83年“严打”开始,警方将马燕秦收监,而且陆续抓审了三百多人,成为轰动三秦的特大案件,《陕西日报》以整版整版的显要位置多次报导案情。这件案子由于太大,审理一时难以完结,躲过了“严打”最高峰,直到八四年才结案。就是躲过了高峰,还是枪毙了以马燕秦为首的三个人,另有三名死缓和两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则更多了。

放在今天,男欢女爱这种事再寻常不过,迟志强和马燕秦的“流氓行为”恐怕连违法都很难说,顶多是违背道德的行为。如果陈冠希生在那个年代,怕是要枪毙好几回了。

回顾这些被严打的“流氓”,让人们再次反思我国的“严打”刑事政策。从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确立了“从重、从严、从快”的“严打”政策,到了80年代,大规模开展的“严打”运动。一直从事“严打”研究的法律学者秦德良在《“严打”刑事政策及其历史考察》一文中披露,严打第一战役从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全国公安机关共逮捕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等罪犯102.7万人,检察机关起诉97.5万人,法院判处86.1万人,其中判死刑的2.4万人,司法行政部门接收劳改犯68.7万人,劳教人员16.9万人。这是1950年镇反运动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集中打击”。第二战役和第三战役分别从1984年8月持续到1986年国庆节,三大战役历时3年5个月,共查获各种犯罪团伙19.7万个,查处团伙成员87.6万人,全国共逮捕177.2万人,判刑174.7万人,劳动教养32.1万人。

为达到整治社会治安的预设目标,下级机关或下级行政区域会按上边的要求订立军令状(责任状),确定破案、抓人指标,或自上而下地下达破案、抓人指标,甚至死刑比例。这些做法在上世纪50年代的运动和1983年“严打”中很普遍。毫无疑问,牛玉强们正是这类军令状中设定的打击目标。

在那个“流氓”多如蚊蝇的特殊年代,说几句下作话、哼几声“黄色歌曲”的是流氓;留长发、穿奇装异服的是流氓;男女之间有过分亲昵动作的也是流氓;调戏妇女的肯定是流氓,打架斗殴的也必定是流氓。牛玉强抢他人帽子,砸玻璃,伙同他人打架,被定罪为“流氓”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只不过时至今日,再回过头去看看那段癫狂的历史,因“流氓罪”被错判、重判的冤案不在少数,牛玉强们只不过是时代的牺牲品而已。

令人尴尬的是,1983年的严打成果——刑事发案率下降只维系了两年时间,1986年就开始回升,一直持续到1996年。为此,中央不得不再次进行全国性的集中“严打”,这次的情形更加让人沮丧——刑事发案率仅仅在1997年有所下降,1998年之后又开始大幅回升,直到2000年底又被迫展开第三次“严打”。1983、1996、2001年三次全国集中统一的大规模的政治化、军事化的“严打”运动,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犯罪高峰一浪高过一浪是这个政策尴尬处境的最好注释。

根据近二十年来“两高”工作报告中有关犯罪数据的统计,我国的刑事犯罪案件总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严打”并没有使社会治安秩序产生根本性的好转。这充分说明“从重从快”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把罪犯当成敌人的、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具有一定阶级斗争形式的“严打”既不可能对所有的犯罪“一网打尽”,也不能从根本上制止犯罪的增加,甚至它对阻止犯罪过快增加所起的延缓作用也是极为有限的。

三次全国行动后,法学界对“严打”行动初衷、过程和效果的理性反思逐渐展开。长期致力于宪法研究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指出:“对于严打这种执法方式,法学界看法不一,但总体上说否定或不赞成的较多,已是主流认识。人们不赞成严打,主要因为它不是一种社会治理的常态,且容易引发普遍的违宪违法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主政者按常态治国理政经验不足,不得已搞一次,可以理解。但如果后来者看不到这种执法方式对法治的破坏性,看不到它在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方面带来的严重问题,将其作为法宝一次次重复使用,那人们就不好理解、难以接受了。”

“平时不严格执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问题严重了就严打,不是搞运动胜似搞运动,社会自然难以治理好。最初的那两次严打运动特征尤其明显,2001年那次除个别地方外,运动特征不很明显,这是进步。一般来说,运动式严打就像一个人不按时吃饭,经常一两餐甚至一两天不吃饭,饿极了就暴食一次,长此以往,这人的身体自然好不了。”

按童之伟教授的看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该是执法机关的工作常态,而严打不是常态,且与运动式执法的界限模糊。用严打这种与运动难以区分的方式执法,很容易造成法检警在警方主导下变相合署办公、权力失去制约的情况,也易于形成纵容刑讯逼供等侵犯被告和相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严打也是造成量刑偏重、冤假错案多发的原因。”

“严打”过后,法律界开始反思流氓罪,它的“口袋罪”性质严重违背了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备受社会各界批评。因此,1997年修订刑法中取消了流氓罪,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这些罪名中,最高刑期仅为有期徒刑。

回到牛玉强案件上来,牛玉强的流氓罪到底冤不冤呢?媒体报道了牛玉强的案情后,牛玉强的妻子也为丈夫奔走呼号,北京多位法学专家和知名律师进行了研讨,会上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牛玉强案时冤案,如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北京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牛玉强案件原审判决应该撤销、重审。他认为,让犯人继续为早已消失的罪名服刑,似乎荒唐。“像牛玉强这样的情形,如果根据新刑法不构成犯罪,或者只需要负较轻的刑事责任,而其过去已经被判处刑罚或判了较重刑罚的,有必要对他们的行为进行重新评价。”

另一种观点认为,牛玉强应该继续服刑。1997年新刑法12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们认同第一种观点,认为牛玉强案判决确实有错。这并是根据97刑法流氓罪撤销后所做的重新评判,而是根据79刑法。牛玉强的斗殴行为、抢夺帽子、砸人玻璃等,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当时刚满十八岁,年轻无前科,其行为多为“跟班”,也就是从犯,如果没有“严打”,也就治安处罚,即便构成流氓罪,也是情节较轻,达不到79刑法流氓罪规定中的“情节恶劣”程度,可以判处免于刑罚或其他轻刑。而当时却出于“严打”的需要,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判决显然是错误的,量刑畸重,严重侵犯了牛玉强的人身权。因此,牛玉强完全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或北京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纠正错误判决。

对于另一种观点认为,牛玉强应该继续服刑。97刑法12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该观点的前提是当时的判决完全正确,象这些年平反的各类冤假错案,包括镇反、反右、文革时期的案件,疑罪从轻的案件等,都是依照当时法律作出的生效判决,由于判错了才纠正过来。但是象97年以前的投机倒把罪,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判决正确的,97年后取消了投机倒把罪,此时不能认定以前的投机倒把罪判决错误。牛玉强的判决不属这种情形,而是当时北京市法院对其流氓罪的重刑判决明显不当。

其次,关于牛玉强的刑期问题。牛玉强被保外就医后,遵守有关规定,没有逃避管控,保外就医到期后没有回监狱是有过错,但过错更大的是相关管理部门。作为管理部门,犯人保外就医到期后,没有及时收押,不管有多少理由,都是失职行为。现在管理者将责任全推给牛玉强,并将其认定为“在逃未归”,依据何在?

我们认为,牛玉强的保外就医期间应该连续计算,牛玉强不属“在逃未归”,监管部门的管理不到位,不能由被监管人买单。无论如何,牛玉强的流氓罪再服刑到2020年,显然不合法也不合理。

2012年6月29日,《扬子晚报》刊登了《新刑法废除“流氓罪”15年后南京法院近日做出一起流氓罪判决》一文,报道了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赵大猛(化名)流氓罪案,最后被判缓刑。2013年4月8日,湖南资兴市法院也以流氓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这两起成为中国最后的流氓罪判例,被新浪、网易等门户网站转载,并引发网络热议。两案的案情相似,案发在97刑法前,因聚众斗殴致人伤亡后潜逃,同案犯都被判处流氓罪。他们潜逃多年后,投案自首,按97刑法,他们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因斗殴致人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便自首减轻处罚也要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按照79刑法流氓罪的规定,可以处7年以下刑期。可见,流氓罪的处罚较轻,因此,他们都被以流氓罪判处轻刑,体现了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牛玉强的“流氓行为”与他们相比,孰重孰轻,不辨自明。


推荐: | 一个村庄里的中国 | 十二生肖牛玉坠 | 1983年 | 东德1983 | 熊猫银币1983年

本文标题:1983:牛玉强——“中国最后一个流氓”

1983 牛玉 中国 最后 一个 流氓

网站首页 | 百分之一旗舰店 | 拼多多优惠券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2024-04-19 22:49:58

Copyright © 2024 百分之一.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906146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