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表的是正义,还是委托人的利益?

2017-09-19 03: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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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朵

最近一段时间,沾王宝强案和苏享茂自杀事件的光,律师很火。当然,也有人说,是很作。

这个作,是指炒作还是更多,大都懒得问,也无人细加分说。倒是有个问题随之浮出水面:

律师代表正义,还是仅代表委托人利益?

事实上这个问题美国最成功也最受争议的律师德肖维茨在他的《合理的怀疑》中提出过,他的原问是:

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仅为委托人辩护,还是也兼顾正义?

他用了一章的篇幅探讨这个问题,最后给出的答案是:

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应是其委托人的律师,但检察官也应该是正义的律师。而如果辩护律师试图实现正义就会损害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辩护律师甚至不被尝试实现正义。因为许多被告有罪,辩护律师通常不是在做正义的事,但通过积极为有罪或无罪的人辩护,他们协助实现一个很少错判无辜的司法制度。

我写过不少关于律师的文章,多是影评或书评,如《当法律遇见爱》,《一个法律人的孤独》,《他们拯救的不是犯罪,而是美国司法》。这些文章都带着对律师由衷的敬意和赞美,其中最后一篇就是关于德肖维茨和他《合理的怀疑》的。但关于这一章和之上这个问题关于律师他的答案,其实一直令我纠结,所勉强赞同的不过是最后一句,因为如其他章节所谈,他维护的是程序正义。

现实生活中我认识律师不少,但关系切身利益的交往只有一次,那就是我家第一次遇到案件时。那是一个承包案,父亲的承包合同被强制中止,他在其中几乎投入了全部身家,那一中止导致的结局是我们家差不多濒临破产。

鲁迅说,有谁从小康之家而坠入困顿的么,我以为在这途路中,大概可以看见世人的真面目的。

我们是在这境遇中要打官司并求助律师的,我们遇到的第一个律师是邻居家的儿子,他当时执业已有几年,在大城市律所工作。我们没有钱,只想向他请教官司该怎么打,然后由父亲自己来做。这个律师以前常到我们家坐,在我们的问题中却含笑不语,很神秘,令人心里打鼓。

第二个律师是当地比较有名的律师所的,父亲早就认识他,他向我父亲鼓吹了他的能力,并特意提到他的亲戚是市里的官,和法院的关系密切。这个案件因为被告是政府部门,法院动员父亲撤诉,律师收了一大笔钱却拒绝退回。若干年后我才知,他同一个律师所的律师是被告方的代理人,他们是双方代理。这是不被允许的。

第三个律师是在中院起诉后,父亲托当地的朋友给找的,那个律师的懒散和懈怠,以及在法庭上少言寡语的口才,令父亲大失所望。

那个案件之后,非法学专业的我拼了命学习法律,并一举通过了司考。那个案件之后,但凡有向我咨询的,无论关系深浅,无论忙闲,我总是尽心尽力,自己不明白的问题就去请教朋友和同事。但在他们让推荐律师时,我总不敢轻举,我不知道他们真正需要的律师在哪里,我只知道陷入官司的人不容易,我怕这份信任被辜负,我怕给他们造成更大的经济负担,我宁可帮他们弄明白问题,让他们自己来处理。

现实中关于律师的话题我很少提及,但关于律师的电影看过不少,这些电影中不少是根据真实案件改编的,我对那些伟大的律师奉上由衷的敬意。近些年直接以“人”、以律师为主题发人深思的经典法律电影,至少有三部:《魔鬼代言人》、《造雨人》、《辩护人》。

《魔鬼代言人》,单看字面的意思,就是给魔鬼代言的人,你有钱我就给你办事,唯利是图,无所谓正义,甚至压根就颠倒黑白,违背正义。

这是拍摄于1997年的一部美国电影,由泰勒·海克福德执导,基努·里维斯主演。男主角是个从小地方检察官辞职后的律师,他争强好胜,精明能干,连续若干案件辩护无败诉记录,最终打进美国最精英阶层。

我看到这个电影是在2017年初,其时不少业务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已辞职加入律师行业。有八分之一中国血统的帅气基努.里维斯让我觉得如此熟悉,看着电影我不禁在心里问:

他们,追求的是否也是这样一种成功?当正义与当事人利益冲突,他们会否也违背正义而追求胜诉?

“造雨人”(rainmaker)在美国是指创造奇迹的人,《造雨人》也是拍摄于1997年的一部美国电影,由弗朗西斯科·福特·科波拉执导,马特·达蒙主演。

马特.达蒙那时只有二十七八岁,年轻,阳光,干净,帅气,帅气里带着一点好孩子的腼腆,看上去就是个暖男。他饰演的是一个刚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还没考出律师资格,但急需要在一个律所找到一份工作。

他的母亲长期遭受父亲的家暴,他小时候很深刻的印象,就是他醒了酒的父亲坐在餐桌前后悔地痛哭流涕,而他的母亲那时在厨房里头破血流。这些经历,促使他成为了一个法学院学生。也正是这些记忆,让他成为了一个与别人不一样的律师,他的心和当事人很近地在一起。他很贴心,为了他们也很努力,很拼命。

看这个电影的感觉真是温暖,感觉他就是你想找的,你需要的那个律师,他的出现本身似乎就是一个奇迹。

影片中的奇迹是他成功办了一个保险案,被保险人是个患了白血病的年轻人,如果能够得到治疗,他是有希望活命的。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案件审判时,那年轻人已死去。保险公司从大量贫穷人那里吸金,赔付的比例却微乎其微,大量数据、事实和恶劣行径面前,陪审团做出让保险公司赔付5000万美元的判决。

年轻律师创造了这个奇迹,然而奇迹却很快破灭,保险公司因此破产,他们什么也没得到。

奇迹就是瞬间,我们好不容易看到的好律师,已决定不再从事这一职业。他在这个过程中认识了一个受家暴的女子,这个女子已成为他生活中很重要的人,很可能是他的妻子。干律师让他没有时间照顾他,而她需要他的照顾。他想成为一名法学教师。

《辩护人》顾名思义就是为被告辩护的人,这是拍摄于2014年的一部韩国电影,杨宇锡编导,宋康昊主演。

与前面提到的两部电影不同,大饼脸的宋康昊那时已不年轻,也不帅气。尽管一出场演的还是个年轻人,但看起来俨然邻家大叔。

一个商业高中毕业的学生,为了改变家庭境遇努力考出司法资格,干了一段时间法院工作觉得没有前途,为了多赚钱干了律师。他从事这一行业就是为了赚钱,他很努力,也因此让家人过上了好日子。

他的转变,是餐馆老板娘的儿子被卷入釜山读书案后,他陪老板娘去看她儿子,看到他被打的遍体鳞伤,他的内心受到强烈的震撼,良心正义和责任,一下子在心中被激活。国安保的案子本是他不想涉足的,他知道涉足的危险,也曾拒绝过一个于他有恩的前辈律师的求助。他说他只不过是个民事律师,也无大志,就想赚点钱。然而,那一刻,他已再无法平静。

经济案件的利诱,对家人生命健康的威胁,一切都没令他屈服,他坚定,坚强,他要做的,已不仅仅是为那个被无辜囚禁的孩子,还有包括他自己的孩子在内的若干孩子,他为的是一个国家的未来。

他成功辩护,并赢得了所有人的敬重。当他为了韩国的民主抗争被送上被告席,全釜山九十多个律师到庭为他辩护。

这几个电影并非杜撰。

《魔鬼代言人》电影简介里说是根据德肖维茨的小说改编的,实际上是根据他个人的经历改编的。德肖维茨是美国最成功也最有争议的刑辩律师,1994年影响全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中,他是辩护团队的主力之一。辛普森几乎被所有人认为是凶手,而经过他们的辩护无罪释放,这事引起轩然大波。

电影里有个杀妻案就是以这个案件为原型的,这个电影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德肖维茨的影射和指责。德肖维茨之后写的《合理的怀疑》,算是为这一行为的辩护,他们做这些,是为了维护程序正义。

事实上《魔鬼代言人》并非一味指责,每一次明知被告有罪,却要为之做无罪辩护时,律师的内心都要经过挣扎。最后的结局他开枪自杀,死前的一刹那一切回到最初的案件,他果断地放弃为罪犯继续辩护,并开心地对妻子说自己做了正确的事。

这些挣扎是良心的火花,是正义之光,令人温暖。

《造雨人》是根据约翰.格里沙姆同名小说改编的,而事实上,这个小说也差不多是以他个人一些真实的经历为背景。

格里沙姆上学时主修过会计、税法,后改学法律,做过9年刑辩律师,之后放弃这一工作,成为一名畅销书作家。

在这个电影里,律师行业竞争恶劣,律师被称为浑水里的鲨鱼,为了达到目的,为了赚钱,很多人不顾尊严,不择手段。

在电影里,年轻的小律师问为保险公司作伥的律师:你第一次突破界限是什么时候?这个界限是指良心。

他说,每个律师都可能越界,越界多了,界限就不存在了。善良的小律师退出的根本原因,是他不想做浑水里的鲨鱼,不想越界。

这,大概也就是格里沙姆当初退出的原因吧?

《辩护人》是以已故前总统卢武炫做律师时釜林事件辩护真实案例为原型改编的。

演员宋康昊对这个电影的参演,和影片中律师接那个案子一样,冒着很大的风险,经历过了一番犹疑和挣扎,他在影片中表现出的浩然正气,令人凛然而生敬意。

他赢得了电影,无论票房还是观影好评,无一不是对他的肯定。那个案件因此改判,几个被告被改判无罪。

律师不代表正义,只代表委托人利益。

这句话大概源自德肖维茨的《合理的怀疑》,他引用了一个英国律师一大段文字:

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世界上只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虑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其他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与伤害。必须要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此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作,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这话,被一些律师奉为真理。

忍不住想问一下那些持此观点的人,是什么让你要枉顾正义不惜一切代价维护一个已明知有罪的人?

答案很明显,你们的关系基础只有一个:金钱。

有个朋友对此感慨说:古人有言,“人必自重,而后人重之”,反之,“人必自辱,而后人辱之”。对于任何一个职业而言,也是如此。一种职业,要赢得社会的尊重,需要每位从事这种职业的人,像爱惜羽毛一样去爱惜这个职业的尊荣。

深感无语的我对此所能想起的,只有辛普森案后一个人写给德肖维茨信中的几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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