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缪新华杀人案改判无罪

2017-09-18 05: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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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缪新华故意杀人,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包庇再审一案,依法宣告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无罪。至此,这起致使一家五口蒙冤14载的重大冤案终获平反。

本案也成为冤案平反的典范:原审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庭后互致问候、握手言和。

至此,抛开之后的国家赔偿程序、追查真凶(基本已无可能)不说,本案至此可谓“案结事了”。

作为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其意义远不止于此。结合近几年来陆续平反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我们不禁要问:

这些冤假错案究竟是如何铸成的?

在此之前,让我们来捋一捋,刑事冤假错案都有哪些典型分类。

刑事冤假错案的典型分类

“亡者归来”型

1

湖北佘祥林案

佘祥林生于1966年3月7日,中国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原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8年因涉嫌杀害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事后女儿辍学、其母病故、亲友为他上访时曾被扣押。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他披露当时因不认罪被殴打了十天十夜,事件轰动全国。

1994年1月2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9月2日佘祥林获得几十余万元国家赔偿。

2

河南赵作海案

赵作海,生于1952年,河南省拓城县老王集乡一村民。1997年与同乡赵振晌打架,后赵振晌离家出走,被爆失踪,而不久后该村发现一无名尸体被误认为是赵振晌,赵作海遂作为是凶手被判入狱。

1999年5月8日,公安机关以赵作海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响予以刑拘。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高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决,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响回到赵楼村,证实这系一起冤案。2010年5月5日下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2010年5月8日下午,省高院召开审委会会议,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一、宣告赵作海无罪。二、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真凶再现”型

1

云南杜培武案

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在一辆微型车上。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将被害人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刑事拘留。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杜培武以其没有杀人,有罪供诉是在刑讯逼供下所作出的虚假供诉为由提起上诉。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院二审后,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年执行。1999年11月12曰杜培武被投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随着杨天勇杀人抢劫案件的侦破,证实该案的真凶是杨天勇等人,意外地洗清了杜的冤屈。

2002年7月6日,云南省高院判杜培武无罪,并释放。至此,杜已在狱中整整呆了26个月。

2

浙江萧山五青年案

1995年3月20日,萧山农垦一场发生出租车劫杀案,司机徐彩华遇害,财物被抢。

1995年8月12日,萧山坎山镇发生出租车劫杀案,司机陈金江遇害,财物被抢。

1995年10月5日,萧山市田孝平持刀抢劫被交警当场抓获。

1995年11月28日,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王建平分别被警方带走。

1996年9月28日,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王建平、田孝平等5人被批捕,关押在萧山看守所。

1997年6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萧山市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举行了第一次庭审,只有田孝平认罪,判处无期徒刑,而其他四人均不认罪,并当庭翻供。

1997年7月11日,杭州中院一审,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3人被判死刑,朱又平被判死缓,田孝平被判无期。前4人上诉。

1997年12月29日,浙江高院终审,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等3人改判死缓,朱又平核准死缓。

2012年,杭州警方发现1995年3月20日抢劫出租车司机案件新线索。2013年1月4日,浙江省高院立案复查,5月22日,被锁定为真凶的项生源在嘉兴中院出庭受审。庭审现场,项生源如实供述了自己伤害徐彩华的犯罪过程。同一天,田伟东等人接到了浙江高院的再审决定书。

2013年1月11日,田伟冬刑满释放。2月1日,朱又平假释。2月4日,陈建阳假释。2月6日,田孝平假释。4月28日,王建平假释。2013年7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再审案公开宣判,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在1995年3月20日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的事实错误,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在同年8月12日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陈金江的事实不能成立,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对前述五人针对该两起犯罪的定罪量刑,宣告王建平、朱又平无罪。

“疑罪从无”型

1

福建一家五口杀人碎尸案

2003年4月6日,福建宁德发生一起杀人碎尸案件。被告人缪新华与被害人杨某曾系恋人,后各自成家。2003年4月6日中午,缪新华到杨某母亲住所找杨某的兄长杨某某,下午2时,缪新华遇见杨某,双方短暂交谈后各自离开。当晚9时许,杨某从其母亲住所外出后失踪,其随身佩戴首饰,并携带电话本、钥匙。同月19日,在柘荣县城郊乡一废旧房子发现尸块,经被害人亲属辨认并经相关鉴定,确认死者系杨某。

案发后,缪新华被认定为杀害杨某的犯罪嫌疑人,缪德树等4人被认定为帮助分尸、毁灭证据。2005年8月,宁德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缪德树等4名被告人犯包庇罪,分别判处8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2006年4月,福建省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维持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各原审被告人以未实施杀人、包庇犯罪,原判错误为由,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7月,福建省高级法院做出再审决定,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福建省高级法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缪新华杀害被害人杨某,并伙同原审被告人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分尸、抛尸的事实缺乏客观性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之间、前后之间,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之间均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有罪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的佐证,且其他定案证据亦存疑。故原判认定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五原审被告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

2017年9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缪新华故意杀人,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包庇再审一案,依法宣告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无罪。缪新华被当庭释放。

2

聂树斌案

1994年8月5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遭强奸后身亡,时年20岁的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工人聂树斌,被警方认定有重大作案嫌疑,于1994年10月1日被拘留,10月9日被逮捕。

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天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从被抓到被执行死刑,前后不到7个月。

2005年,另一命案的被告人王书金供述曾强奸杀害聂树斌案的被害人。此后,河北政法部门启动对聂树斌案核查,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案做出二审宣判,裁定王书金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证据不符,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

2014年12月12日,山东高院立案复查当天,该院复查工作合议庭法官会见了聂树斌近亲属和其代理人,依法向聂树斌母亲张焕枝送达了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院对聂树斌家属作出国家赔偿,赔偿共计268万余元。

纵观近几年来平反的重大冤假错案,真正因“亡者归来”、“真凶再现”而获得平反的案件寥寥无几,大部分都属于“疑罪从无”型的案件,除以上所列举的两个案件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还有浙江萧山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福建莆田许金龙等人抢劫案、福建福清陈夏影等人绑架案、云南巧家县钱仁凤投毒案、海南海口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安徽蚌埠于英生故意杀人案、甘肃定西陈琴琴故意杀人案等等。

冤假错案是如何铸成的

关于冤假错案的成因,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研究、著述颇多,但大多不外乎刑讯逼供、制度缺陷、办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认识偏差等云云。他们说的也都对,我也说不出来新的东西,故准备另辟蹊径,尝试从另一个新的角度来剖析冤假错案是如何铸成的。

通过对以上冤假错案的分析和解构,我发现,冤假错案的铸成,固然与相关的司法制度方面的不足与缺陷密不可分,但在根本上,是由于我们的司法活动在社会秩序和个案公正上出现了价值选择的严重失衡。

在诸多的冤假错案的背后,都表现出了对社会秩序的盲目苛求和对个案公正的极度漠视。

这里,我所说的社会秩序,是指当案件发生后,通过对案件的尽快审理和判决,在一定的范围内将受到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人们的心理刺激限制在社会可控的范围内,即“案结事了”的状态。

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为了对社会各方都有所交代,为了某种“大局观”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司法活动往往只注重表面的社会秩序的稳定,主观追求“案结事了”的办案效率,于是又有了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等一系列的带有功利主义色彩的考核指标,甚至“命案必破”的错误理念,希望新出现的案件都能够得到及时审结,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在证据与事实仍有很大的漏洞甚至不清的情况下,仍然对案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作出无法补救的决断。

近年来平反的一些冤假错案,从结果来看是举国轰动、大快人心,但事实上,这些案件的平反,基本上都经历了数十年的不懈抗争与漫长等待。“亡者归来”和“真凶再现”听起来很刺激、很传奇,但传奇终究是传奇,传奇就意味着极少数,就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亡者”并没有归来,“真凶”亦没有再现。至于那些“疑罪从无”的案件,背后的辛酸又有谁人知?

我始终认为,这些个案即使平反,亦无公正可言。因为,它本来就应该是这个样子。

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只不过是为了不让它继续错下去。

我们都知道,法律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个案公正来实现的。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然而,在众多的冤假错案中,我们看到的正是个案公正的严重缺位。这种个案公正的缺位,突出表现为对重大是非黑白的颠倒以及对个案之中的受冤屈的当事人的人权的侵害。这种个体人权的侵害,有的是直接地表现为刑讯逼供、威逼利诱等不正当的取证手段,有些则表现为不公正的法庭审判,以及长期的牢狱之灾所带来的身心的巨大折磨,包括家人亲友等所承受的巨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折磨。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2013年5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表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署名文章。文章称,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

“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

这种压力来自于哪里?我想,大概就是为了对各方面都有一个交代吧。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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