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之谦李雨桐互撕,女人堕胎能否向男人索赔?

2017-09-23 08: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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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颖珺

最近“贵圈”的深情好男人薛之谦与前妻复合,却引来前女友李雨桐的爆料,两人的互撕大戏一场接一场,狗血淋漓。薛之谦最新的回应称,两人在分手时,李雨桐意外怀孕,其家人索赔5000万,薛之谦为此支付了200万元给女方。

北京时间9月22日清晨,李雨桐砸了一记雷神之锤——她给薛之谦的转账记录与其父和薛之谦的录音。

录音中当事人亲口承认,薛之谦要求李雨桐打胎时,女方已经怀胎七个月了。

事情的真相如何,吃瓜群众暂时表示不得而知。

一段曾经美好的恋情或姻缘随风而逝,让人深陷痛苦的泥潭。此外,女人还可能承受沉重的身心负担,比如堕胎。

在法律上,是否支持女方要求男人承担女方因为堕胎或者意外怀孕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如果性行为是强迫的,涉及到强奸犯罪,女方作为受害者,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在两种程序中,均只支持物质损害赔偿,而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现行法律明确如此规定,刑事案件均不支持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女方只能要求人身损害及物质损害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2004年5月1日生效)确定的项目和方式来计算人身损失金额,物质损害则据实计算。

如果性行为是发生在恋人或夫妻之间,你情我愿的,女方意外怀孕,要进行人流,那么男方是否负有一定的责任呢?

两个成年人,对性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即怀孕,应该能够预见。若主观上存在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没有采取措施或者足够措施去防范,导致女方怀孕,通常司法判例认为双方都有责任,应各自承担一半。“各打五十大板”,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这种双方自愿的性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可以理解为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双方都没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判例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3民初1177号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7民终764号 张某(女)诉陈某(男)离婚。张某和陈某结婚数月,张某曾堕胎,双方均同意离婚。张某要求陈某支付流产的医疗费用、身体调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五万元(女方承受失去孩子的痛苦,男方对女方漠不关心)。法院支持了一半的医疗费用,驳回了身体调理费用,理由是没有医嘱;法院还驳回了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不属于婚姻法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且流产未征得男方同意,亦未告知男方,男方对此无过错(男方称女方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男方母亲和祖母赠与给未来孙子(曾孙子)的两枚戒指,二审法院也支持了,理由是附条件的赠与,女方已经堕胎,条件无法成就,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此案中的“身体调理费用”相当于“营养费”,必须有医生开具的证明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此案中,判决所称“附义务的赠与”是指男方的家人赠与戒指是基于女方为男方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女方擅自流产,使得男方及家人的赠与目的落空。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中,法院认定存在返还彩礼的情形,若女方曾经怀孕堕胎,法院会酌情减少女方返还彩礼的金额,作为对女方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判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17)宁0425民初47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4民终306号 王某母子与杨某父女婚约财产纠纷,男女双方同居生活三个月,女方曾怀孕堕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41600元,购买金耳环、戒指、项链款26000元,返还订婚时给的零花钱等21800元,合计89400元。法院结合证据,认定王男支付给杨女彩礼40000元,考虑到女方曾怀孕堕胎,酌情判决女方返还30000元彩礼(相当于75%)。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398号,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8民终487号 邵某与曾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认为,邵某与曾某虽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曾某理应对收受的彩礼予以返还。但考虑到双方现均不愿意缔结为夫妻,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的过错并不能完全归咎于曾某,且在双方举行婚礼后,曾某怀孕、堕胎,给曾某的身心带来了较大的伤害,故酌情判令曾某按照70%的比例返还所收受的彩礼。

河北唐山市某区人民法院 (2017)冀0283民初605号 张某与孟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举办订婚宴,原告给付被告4万元彩礼款。因双方未领取结婚证,被告依法应返还原告彩礼款。但因被告未成年,且原被告同居两年左右,被告怀孕两次并堕胎两次,对身心造成较大伤害。彩礼款应酌情返还,以30%为宜。

恋人之间,女方要求堕胎损害赔偿,不以分手为前提,法律不必审查两人的感情状况,因为恋爱关系本来就不受法律的约束,恋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

夫妻之间,女方要求堕胎损害赔偿,却必须以起诉离婚为前提。堕胎情形虽无明文规定,但包括重大过错赔偿、擅自处分财产赔偿,均设置了离婚的前提条件。因为法律上将夫妻推定为“一体化”,索赔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妻子擅自堕胎,男方有无权利向妻子索赔?中国现行法律已经给出明确的否定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准予离婚)。

综上,作为女性,因堕胎而承受的身心损失在法律上不能获得充分赔偿(男方自愿支付高额赔偿,属于人品好),应该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措施。

此外,对于男方的生育权和女方的“不生育权”,中国法律暂时没有(无法)做出何者优先的评价。但对于夫妻而言,在是否生育的重大问题上如果发生分歧,会极大影响夫妻感情的维系。在婚前双方就应该把这个问题考虑清楚,开诚布公地讨论,取得共识,再进入婚姻。而何时生育,生几个孩子,夫妻双方都应该心平气和地共同讨论决定。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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