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学生网络借贷看借款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2017-09-21 06: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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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圆圆

近年来,大学生网贷后无力还款所引发的恶性事件越来越多,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9月6号,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赵建军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规范校园贷管理文件,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为了满足学生金融消费的需要,鼓励正规的商业银行开办针对大学生的小额信用贷款。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专门针对大学生网贷所作的相关表示或制定的法律法规。2016年4月份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2017年4月10日,银监会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防控,提升流动性风险的管控能力。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网贷中暴露出种种问题,备受关注。但仔细研究我国目前现有的关于网络借贷行业的法律法规,在借款人权益保护方面,确实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首先,网络借贷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借款人在借款时,一般情况下首先进入借贷平台网站,进行简单注册,在借贷平台进行简单的审核之后,再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实际借贷行为。在此过程中,借款人接受借贷平台的借贷服务时,一般都体现为与借贷平台订立合同,并且为格式合同,只需借款人在进行借贷操作时,阅读注意事项时点击“同意”或者“是”的按钮,即可完成借贷。而在整个网络借贷的过程中,借贷平台和借款人之间经济实力以及权利大小悬殊,优劣势非常的明显,事实上借贷平台往往会利用自己的垄断或者是事实上垄断的优越地位,在订立格式合同时,为了更好的营利或者更多的保护自己的权益,使用,从而出现内容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网络借贷平台与借款人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参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在互联网经济的冲击下,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与金融消费者缺乏金融素质这一对尖锐的矛盾冲突,使得目前的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双方地位从而更加悬殊。

在网络借贷平台与借款人交易的整个过程中,从贷款的形式、贷款利率的确定的形式,到借款人的授信规则的确定,借贷交易从借款人进入借贷平台网站那一刻开始,填写注册信息,接受借贷格式合同最终借得的款项,整个过程中,借款人所面对的信息都是陌生并且无形的,网络借贷平台只是单方面将这些信息进行规定,借款人也只能根据网络借贷平台一方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为标准来进行判断。遗憾的是,在整个借贷过程中,这样双方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往往为网络借贷平台侵犯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便捷。

最后,某些网络借贷平台暴力催债侵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网络借贷的出现使不良资产开始呈现出逆周期的繁荣景象,最后使得催收行业开始蓬勃发展。然而催收江湖,深不见底。目前我国的催债已然逐渐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首先,网络借贷平台将信息出售给催债平台或者黑客,通过这些信息,催债公司或黑客对借款人进行实时的定位;其次,根据定位,催债公司开始对借款人通过电话、短信等告知还款,为了达到目的,不仅对于借款人,还有其父母、亲戚等,使用“呼死你”等软件,直至电话瘫痪;最后,依然没有还款,就会进行暴力催债,上门催收,通过雇佣带着大金链子、满身纹身的人,以泼油漆、把欠款人拉进面包车“囚禁”等方式来催债,更有甚者组建了艾滋病催债队,进行“高压心理战”。

基于以上的法律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来更好的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建立平等的契约制度。网络借贷平台与借款人之间在订立合同时应该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而非是网络借贷平台一方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信息优势等单方面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规定,如此则有违契约自由、契约正义的原则。提高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门槛,用法律法规加以规定,整个行业素质才会得到提升,在制定格式合同时才不会任意妄为,钻法律的漏洞,从而进一步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从借款人的角度多加家考虑,从而能保证在建立契约时能够本着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为原则,建立平等的契约制度。

其次,加强借款人信用管理制度。在签订网络借贷合同之前,对借款人的信用资质进行评估,进而根据其具体的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贷款条件、利率计算等。在欧美国家,网络借贷之所以发展的如此迅速,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便是其拥有成熟、规范的个人信用体系和市场化运作、数据庞大的信用服务机构。根据用户在注册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一步对用户等级进行信用评分,最后根据具体的信用评分确定用户的信用等级。如果能够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那么就能从根源上避免某些不良贷款的发生,从而也能够避免因为还贷无力而造成的悲剧结果。

最后,加强债务催收的法治监管。美国在债务催收方面专门规定了《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立法的内容十分全面,重点是关于第三方债务催收行为的规范,但同时也明确的定义了债权人、债务人、收债人等的概念,并且指明了在整个债务催收的过程中,第三方收债平台所应缩影承担的义务以及限制性的行为,债如务催收平台不得对借款人进行烦扰和虐待;在债务催收的整个过程中,都不得对借款人使用不实、欺诈或误导等不法的手段;债务催收不得采取不公平或的方式收债,也不得试图采取不合理的方式收债。如果一旦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将明确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就更使得借贷双方在整个债务催收的过程中依旧是处于平等法律地位,也更好的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借贷行业的蓬勃发展给我们带来许多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挑战。在互联网经济的冲击下,我们整个网络借贷行业刚起步,难免会暴露出一些问题,希望我国的网络借贷行业能够早日有一个更为完善的管理机制,早日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真正的趋利避害,为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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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从大学生网络借贷看借款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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