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敬君长之母,宜还王吉之妻

2017-05-05 04: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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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甲妻於姑前叱狗,甲怒而出之。诉称“非七出”,甲云“不敬”。

判词:细行有亏,信乖妇顺,小过不忍,岂谓夫和?甲孝务恪恭,义轻好合。馈豚明顺,未闻爽於听从;叱狗愆仪,盍勿庸於疾怨。虽怡声而是昧,我则有尤,若失口而不容,人谁无过。虽敬君长之母,宜还王吉之妻。

本案讲的是白居易巧断“叱狗离婚案”的法律故事。

婆媳矛盾乃千古难题。甲妻与公公婆婆同在一个屋檐下,难免有些磕磕碰碰。妻子摄于丈夫的威严,敢怒不敢言,只能是嘟嘟囔囔或者含沙射影一番,也算是排解一下心中的不满。婆婆怕儿子居中为难,不愿给儿子太多压力,也就睁一眼闭一眼地含糊过去。日子过得倒也相安无事。

一日,甲妻当着婆婆的面骂狗,骂得确实不太好听,婆婆在一旁也没搭理,甲实在是看不下去,呵斥妻子指桑骂槐。本着矛盾宜解不宜结的态度,婆婆把儿子拉开了。甲越想越生气,决定休掉这个“恶妇”。既然到了这地步了,妻子也不甘示弱,以自己没有违反“七出”规定为由,向官府提起诉讼。甲辩称,因妻子对婆婆不敬,所以休妻。

在这则判词中,白居易先是教化了夫妻双方一番。他讲,作为妻子不注意小事小节,确实有失顺从孝敬的妇道,而作为丈夫不宽容小错小过,又怎么能说得上夫妻关系和睦呢?

接着讲,甲你把孝道看得很重,这是值得称道和肯定的。但同时,你又把夫妻情义看得太轻了,这也是你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然后借用《礼记》“馈豚明顺”的典故讲到,你妻子结婚那会儿也一定按照习俗向公公婆婆敬献过猪肉,表示自己要孝顺公公婆婆。这些年来,她与公公婆婆一起过,也没听说过有什么违逆公公婆婆的。

又借用《礼记》“勿庸於疾怨”的典故讲,本着“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原则,你妻子骂狗的行为,确实有失礼仪、有失孝敬,但不要恨,也不要怨,婆婆可以先教导教导;经教导无效后,再严厉谴责;严厉谴责还不管用的,丈夫休掉妻子也不迟。

进一步指出,说话声音高低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关键要看是不是有意违背孝道。虽然声音轻柔,但是言语多有冒犯公公婆婆,显然自己是有过错的;而如果是因不小心说错了话,又得不到理解和包容,试问谁没有这种过错呢?

虽然妻子要尊重和孝敬公公婆婆,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判明你妻子的骂狗行为,是针对婆婆的不孝行为,还是因一时不小心说错了话,因此,你应该像汉代王吉一样把妻子接回来。

王吉,字子阳,西汉宣帝时期谏大夫。住长安的时候,邻居家的枣树枝伸到他院子里,妻子偷摘了几颗枣,他便赶走了妻子。邻居听说后,执意要把枣树砍掉,经再三劝说,王吉这才将妻子接回。当时流传“东家有树,王阳妇去,东家枣完,去妇复还”的佳话。

根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本案中,甲休妻的依据是“七出”中“不事舅姑”的规定。“不事舅姑”不是不侍奉舅舅和姑姑,而是不侍奉公公和婆婆,当然也包含不孝敬公公婆婆在内。在尊崇孝德的古代,这是有违妇女“三从四德”的基本要求。汉代创设“七出”之初就把“不事舅姑”放在首条,将其视为妇女最为严重的错误。

因法律未对“不事舅姑”内容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往往作有利于丈夫的扩大性解释,将不孝敬公公婆婆的行为都认定为“不事舅姑”。这样一来,必然会导致法律规范失之于宽、失之于松。也就是说,只要丈夫想休掉妻子,就可以妻子不孝敬公公婆婆为由。实际上,这又成了丈夫任意休妻的最好理由和借口。白居易有诗《母别子》云:“洛阳迎得如花人,新人迎来旧人弃”。

《新唐书·李大亮传》中也有类似记载,李大亮族孙迥秀的母亲出身贫贱。迥秀妻子严厉训斥婢妾,引起了迥秀母亲的强烈不满,于是迥秀就把妻子给休了。有人问迥秀为什么要休妻,他回答说:“娶妇要欲事姑,苟违颜色,何可留?”这种休妻理由未免有些牵强,但拉着遵行孝道的虎皮作大旗,又显得是那样的理直气壮,那样的合情合理。

白居易清楚地看到该规范适用的随意性和泛滥性,但又没有办法从理论道德的角度予以驳斥,于是便从另一个视角为官员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判决范本。也就是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质疑甲妻的行为到底是不孝敬公公婆婆的行为,还是不小心说错了话。这实际上是很难说得清楚的事情,完全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

第一,如果认定甲妻的行为属于不孝敬的行为,当然可以适用“不事舅姑”的规定,判决离婚。第二,如果认定甲妻的行为属于不小心说错话,或者既不能认定为不孝,也不能认定为口误,也即存疑,当然可以不适用该规定,判决不予离婚。

老白选择了后种认定情形,从根儿上排除了“不事舅姑”规定的适用,使得最后的处理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维护了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还牢牢掌握了案件处理的主动权,足以体现出白居易非凡的审判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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