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翟欣欣律师声明的几点看法

2017-09-21 1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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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兆波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

正当舆论对翟欣欣展开一轮轮地毯式轰炸之际,翟欣欣聘请的律师易胜华发表的几篇微博横空出世,让吃瓜群众突然发现了新的“靶子”,随即枪头掉转,幸亏易律师“外壳”坚硬,否则早成炮灰。

笔者作为同行,一方面对易律师成功转移热点的高超能力赞叹不已;另一方面对其发布的律师声明及所采取的策略,则持有不同看法。现斗胆加以分析,供各位同仁指正。

从整体上看,应当说这份声明还算是中规中矩,甚至可以说具有相当高的水准。笔者认为,除了具有基本的义正词严等法律术语之外,该声明至少有三个地方值得称赞。

一是打出了悲悯牌博取众人同情,将翟欣欣的沉默不语与尊重死者挂起钩来,暗示翟欣欣具有一定的道德素养。采取这种主动示弱的策略能够以柔克刚,客观上起到化解舆论攻击的良好效果。

二是名义上声称理解绝大多数网友的观点,从而在价值观上拉近与翟欣欣之间的距离,这一求同策略不但对翟欣欣的形象进行了修正,令其貌似站在了正义一方,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安抚了众人的情绪,可以称得上一石二鸟。

三是通过引出和肯定死者一方的律师,不仅成功转移了人们的视线,减缓了当下激烈的矛盾冲突,同时也展示了翟欣欣一方的真诚与良好用心;另外,也对提升律师的地位和自身的形象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这一点可谓是整个声明中最出彩的地方,可谓独出心裁。

因此,这份律师声明无论从法律立场,还是从情感角度,都表达得十分充分,确实值得称道。不过,如果细究起来,这份声明也并非完美,还存在一些不足或值得商榷的地方,甚至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硬伤。

首先,声明发布的时机并不成熟。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次日即匆忙发布,让人感觉稍显轻率和准备不充分,尤其是律师在声明中也承认正在研究证据,可见对案件的整个事实和证据尚未完全掌握,在此情况下所作出的文件,其准确性和客观性自然会令人生疑。因此,虽然声明的发布异常神速值得称赞,但无形中上也会让外界怀疑其公信力,倒不如稍等一下时机,待充分掌握和消化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再有理有力地作出声明,相信其力度将完全不同。

其次,声明的重点应放在如何处理与“苏享茂自杀”的相关事务上,而非媒体是否侵权上面。

纵观整个声明,大部分篇章都集中在网友及媒体如何侵犯翟欣欣个人权利方面,而对委托授权的重点即与“苏享茂自杀”所产生的法律事项,却很少涉及。让人感觉声明的着眼点实际在于如何维护翟欣欣的名誉权上,而并非其他。这显然与律师的授权内容存在一定偏差。

同时,声明选取侵权这个重点,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网友与翟欣欣之间的矛盾。网友评论中绝大多数对翟欣欣是持谴责和批判态度的,在此情形下,应当疏解其“怒火”,而不宜采取直接对抗手段,以“违法”、“涉嫌刑事犯罪”、“追究责任”等严厉口吻进行警告,无疑是火上浇油,无助于化解矛盾,反而造成舆论的再度反弹,并最终导致律师自己惹火烧身。

再次,在未列举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声明就认定“使用违法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字样,显得不够严谨。

如果未掌握充分证据,就不如正面表达维权的决心,避免使用违法、虚假等敏感字眼,以免引起争议和反感。同时,声明多处使用“部分”“少数”“上述个人”等不确定词语,也使内容显得较为空洞和模糊。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侵犯名誉权如果构成侮辱、诽谤刑事犯罪,则其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会涉及媒体或自媒体,声明中警告“部分媒体”侮辱、诽谤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显然犯了一个基本错误。“媒体”作为一个机构或法人,如果侮辱、诽谤他人,只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无关;在这一点上,自媒体虽另当别论,但也只与其背后的管理者或发布者有关,自媒体本身则不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最后,声明中还提到律师仅仅是接受了翟欣欣的委托,并未涉及其家人,因此,对于“翟欣欣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的“干扰”应无权作出相应声明,除非有其家人相关的授权。

不过,尽管存在上述一些问题,笔者仍然认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极短的时间内即做出此份声明,实属不易。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的前述挑剔,着实显得过于苛刻,在此一并致歉。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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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对翟欣欣律师声明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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