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劲夫败诉赔两百万,为什么明星解约总会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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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男子汉2》已经播出两期了,上期蒋劲夫凭借其超强的体能优势成为班上的体能担当,这期又代表新兵在授衔仪式上进行发言。

也许是军营生活带给他太多感触,一般以“硬汉形象”示人的他,发言的时候却红了眼眶……

但也正如他在节目中所提到的那样:我知道,以后还有更多困难等着我。

于是近期就来了件让蒋劲夫比较闹心的事。

今天上午,唐人影视公司的代理律师公开了“蒋劲夫诉唐人公司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书。

根据判决结果来看,蒋劲夫要向唐人公司赔偿损失二百万元,并且双方的经纪合约仍将继续履行。

艺人与经纪公司闹解约、打官司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只是这次的判决结果跟以往的有些不同。

对比之前同类型的合约纠纷,法院多是判决艺人赔偿违约金,但允许解除双方合同,毕竟演艺经纪合同带有一定的人身色彩,部分内容也无法强制履行。

不过,对于这种较为新兴的经纪合约,法律中尚未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法官判案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境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适用。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蒋劲夫一方显然是不满意的,表示将依法提起上诉。

唐人影视公司总裁蔡艺侬则认为:艺人收入高酬劳高,两三百万的解约成本不能够制约“艺人出走”的不良现象,这一判决结果也许能为演艺行业树立良好规范。

从去年9月份,蒋劲夫在微博上宣布已向唐人公司提出解约时算起,这场风波已经持续了很久……

期间因为蒋劲夫的爸爸护子心切,闹解约的时候曾经发微博痛斥唐人公司“六宗罪”。

于是唐人公司以“蒋劲夫父亲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蒋劲夫父亲赔偿经济损失。

这起“名誉权纠纷”的判决结果还没有出来,不过官司虽有输赢,但实际上,艺人与经纪公司为解约而撕破脸皮,他们当中都没有真正的赢家。

今天E姐跟大明也会从法律以及契约精神的角度,为大家分析明星解约背后的故事。

本期知识点

• 艺人单方面发出解约通知函有什么效力?

• 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 仲裁跟诉讼有什么区别?

• 契约精神是什么意思?

• 什么是专属合约?

----我是进入正题的分割线----

关于“蒋劲夫诉唐人公司一案”,去年还有报道称双方同意进行调解。

此处的调解,指的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现在看来调解过程中双方并没有谈妥,所以最终法院还是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根据判决书中的内容,蒋劲夫这场官司,其关键在于认定双方所签《经理人合约》的合同性质。

蒋劲夫一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为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

而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理人合约》、《合作协议》同时具有委托、居间、行纪、服务等特征,是一种综合性的合同。

所以,这类明星与经纪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其性质认定不仅要看合同的名称,更要看合同的具体内容中包含哪些权利义务关系。

之前张杰与上腾娱乐的合同纠纷案也与蒋劲夫相似。

委托代理性质:上腾娱乐公司代表张杰商议签订有关其演唱会表演、电影、电视等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

居间性质: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约定上腾娱乐公司对张杰及其艺能进行推介,参与推广等附带活动;

行纪性质: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授权上腾公司就开展张杰的娱乐活动签署相关聘用协议,运用各种媒体和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和开发,行使张杰因表演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权利。

再回到蒋劲夫的案子上来,由于《经理人合约》不是单纯的委托合同,所以蒋劲夫不具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而蒋劲夫在双方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在外参与演艺活动,给唐人公司带来了损失,自然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回到4年前,林更新诉唐人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其实跟蒋劲夫的官司差不多,并且它也是明星解约案件中的典型案例。

这起案件一审判决林更新胜诉,确认双方签订的《经理人合约》于2012年12月17日(即唐人公司收到解约通知之日)解除。

二审时改判《经理人合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林更新赔偿唐人公司195万元。

动图

之所以二审会改判林更新败诉,主要问题也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的认定上。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唐人公司也提出了反诉请求,要求判令林更新继续履行《经理人合约》,并赔偿唐人公司200万元。

不过林更新这场官司打下来,最终还是获得了自由身:自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与唐人公司解除合约。

但蒋劲夫跟唐人公司的关系……还是要等待后续。

----我是经纪公司总有艺人“出走”的分割线----

前段时间谍战剧《麻雀》赢来大结局,剧中饰演李小男的阚清子,也凭借这一角色与自身演技赢得不少关注。

《麻雀》播出期间连上几次热搜的她,看起来也有红的潜质,似乎又印证了“解约必火”的非官方荣信达定律。

去年12月份,阚清子发微博称结束了她与荣信达公司的经纪合约。不过这次的解约事件应该是和平解决的,所以也没有溅起太大的水花。

但跟她曾同属荣信达公司的杨洋,当初解约的时候就没那么“平静”。

动图

2014年12月4日,导演李少红通过微博发布声明,对“旗下艺人杨洋被擅自使用”一事,将网剧《盗墓笔记》的五家出品方告上法庭。

虽然该案件的当事人并不包括杨洋,但整起纠纷的关键,就是杨洋在接拍《盗墓笔记》时是否已经与荣信达公司解约。

按照杨洋代理律师的说法,杨洋已经于2014年4月28日向荣信达公司发出解约通知函,双方的经纪合同已经随之解除。

对此,李少红导演的回应是:他说了不算。

而杨洋除了向原公司发出了通知函之外,也在2014年4月底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荣信达公司的合同已解除。

这里再来讲一下有关仲裁的知识:

仲裁

仲裁也属于民事纠纷的救济途径,但仲裁跟诉讼不一样。

民事诉讼具有浓郁的司法性质,而仲裁则属民间性质,并且启动仲裁程序也是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劳动仲裁的部分情况除外),即裁决作出后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2014年12月2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杨洋与荣信达公司间的经纪合同于4月29日解除。

不过,虽然该裁决是终局裁决,但荣信达公司仍有权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但法院对于仲裁进行司法审查,也只限于审查其中的程序问题,不审查实体处理结果(就相当于高考查分数查的只是各项分数相加有无错误,而不是帮你把每张卷子重新改一遍……)

所以,由于杨洋案仲裁庭组成及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法院最终驳回了荣信达公司的申请。

----我是“和平分手”辣么难的分割线----

最近正在参加“军营版变形记”的黄子韬,也有解约官司缠身。

就在今年10月份初,韩媒爆料称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和解部对黄子韬与SM公司的“专属合约效力再确认”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并以调解失败告终。

这一报道的真实性有待考证,而黄子韬方的律师在接受采访时也曾表示“调解失败”为不实信息,黄子韬一方还没有就是否接受调解发表意见。

联系之前鹿晗、吴亦凡与SM公司的合约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多次调停,历时近两年才最终达成和解。

估计黄子韬想要真正结束这场官司,也要等不少时日……

而鹿晗、吴亦凡起诉S.M.公司专属合同无效的案件均已结束,于今年7月份正式达成和解。

既然最终结果是和解,也就意味着公司与艺人双方都做了让步,选择牺牲一部分利益以换来彼此的妥协。

对鹿晗和吴亦凡来说,这样的结果相当于“花钱买自由”

因为从最终达成的和解条件来看,专属合约依旧持续有效至2022年。

也就是说鹿晗、吴亦凡拥有在相应地区自由开展演艺工作的权利,但艺人与公司的关系并不完全解除,合约正式失效以前,他们所得的一部分收入还是要付给SM公司。

专属合约

专属合约一般是带有人身性质的合同,通常是在艺人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关于在合同期间艺人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E姐不了解他们所签订的专属合约具体有什么内容,所以也不好对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合同是否存在不合理事项等多作判断。

但SM公司“奴隶合约”的传闻由来已久,尤其是当年的“东方神起解约事件”。

「2009年8月3日,金俊秀、朴有天、金在中三人联名发表正式声明,公开其提出诉讼的原因是SM公司对他们的不公平待遇,包括进行大量超负荷工作,平均每天睡眠时间仅有三四个小时,收入分配不公等等。」

「2009年10月27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判定SM与东方神起的专属合约违反了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过度侵害其经济自由和基本权利等,因此判决合约违法无效。」

至此解约成功的三人可以自由开展演艺活动,并于2010年组成JYJ组合重新出发。

但三人的发展之路却并不平坦,演艺活动经常遭到原经纪公司的干涉,发行专辑、出演节目等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而JYJ所遭受的种种不公平待遇,在当时也曾引起韩国国会议员的重视。

2015年11月30日,韩国国会通过“JYJ法案”,禁止无正当理由“封杀”艺人。

JYJ的三位成员在这场解约风波中,促进了专属合约的标准化、合理化,却也成为了不公正待遇的牺牲品,他们带给自己的益处远远少于留给后辈的。

当然,我们说艺人解约也不全是经纪公司的错,经历过这么多解约事件的SM公司,如今对艺人的管理应该也有了改进。

----我是好聚好散的分割线----

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时能够互相祝福,是最理想的结果,但从众多的明星解约事件来看,想要好聚好散实在太难。

而凡是有明星解约,公司的声明以及网友评论中都会反复提到一个词——契约精神。

“契约”一词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当然,我们现在也可以将契约理解为合同,并且「现代合同法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渊源于古代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

而在契约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个极富生命力的合同法原理:契约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契约之债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即后世概括的契约自由原则。

明星与经纪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当初双方也是基于合意而订立(也就是互相看对了眼)。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只有双方均能诚实信用地实现合同所订的各项内容,这种契约关系才能长久地维持下去。(也就是经纪公司认真找资源和宣传,艺人认真演戏唱歌赚钱)

然而在众多解约案例中,艺人往往称经纪公司违约在先,没有按合同约定实现其演艺事业的发展(比如多部剧不给主要角色,对自己发展没有规划……)。经纪公司则称自己严格履约,尽职尽责,在艺人身上投入了巨大的物力、财力、人力……(这个,呵呵哒)

究竟谁在说谎,E姐作为旁观者不好判断,不过遵守契约确实需要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共同配合。

一方面,契约精神应该被崇尚,艺人不应简单地为了自身发展而背离契约,把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抛在脑后,将有恩于自己的公司与团队弃如敝履;

另一方面,如果经纪公司做出有损艺人健康权、名誉权等行为(比如某压榨青少年的“血汗工厂”),或消极履行对艺人应尽的义务,也相当于破坏了这种基本信赖关系,就无法要求艺人继续固守契约精神了……

最后是bonus time,这篇大家应该看得挺累的,所以今天不放司考题了,换下口味吧……

犯罪推理题

深秋时节,有一名女子从大厦天台跌下,头骨破裂死亡。但法医检查后,发现死者是先被人用硬物从后面击中头部,然后再从天台跌下的。经过警方多方面调查,死者从天台跌下时,天台上并无其他人出入。死者附近只有一块长长的湿木板。所以不能判断这宗案件的性质。你认为死者是不是自己从天台上跳下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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