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亡人制作“遗嘱”说明书

2017-08-05 11: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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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注定是一场有去无回的单向旅程,既然来到这个世上,就不要企盼活着回去。作为一个乐观的悲观主义者,我把人分为两种:一是未亡人;二是已亡人。

死亡其实是件司空见惯的事情,周围总会有人在某时某刻悄然离去。但仿佛又离我们很远,因为,谁也不愿去想宿命的到来,懂得道理又怎样,过不好这一生的岂止你我。

但是,这件事情,我想过。

摒弃掉对于死亡的恐惧,考虑最多的,莫过于身后人和事的安排,可能一个简单的“决定”就会是在你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所以,审慎的同时,假如有份“说明书”可供参考,或许是未亡时最好的未雨绸缪。

那么,如果你也感兴趣,请跟随我一起看看这份说明书(鉴于我国遗嘱制度并不完备,本文对不完备的内容不作说明)。

未亡人(遗嘱人)的“选择”

遗嘱是基于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在设立遗嘱的时候需要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真实表达确立遗嘱及个人财产如何分配的意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并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胎儿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法定形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书、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较之其他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其设立条件较为严苛,需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四个程序,公证过程中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办理,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还需一名见证人在场。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设立时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且标注日期,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

代书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参与立遗嘱的过程,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日期,还需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均要求遗嘱人亲笔签名,仅有盖章没有签名的上述遗嘱属无效遗嘱。

录音遗嘱是以录音或录像的形式在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录像结束后将内容封存,封口由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盖封。其设立时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叙述遗嘱内容,确保真实无剪辑。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设立条件为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的时刻,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另立遗嘱的,则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选择”的区别】

公证遗嘱是避免与其他继承人产生纠纷的唯一可能,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户口薄、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境外人士提供)、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股权证明、存款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婚姻状况证明)、已草拟的遗嘱(亦可当场书写)、执行人身份证明(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时),已自书、代书、录音的遗嘱也可进行公证。如需变更或撤销原有公证遗嘱,应当至原公证机关办理并提交原有公证书。

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公证书、死亡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为受遗赠人,则该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个月内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情况下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其遗嘱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自书遗嘱乃遗嘱人个人法律行为,无需见证人在场,因难以直接判断真伪所以应当避免使用打印的遗嘱;其二若涂改、增删自书遗嘱的内容,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遗嘱人注明个人死后财产处分的内容,形式规范符合格式要求则应当认定为自书遗嘱并加以适用。

代书遗嘱是非由遗嘱人自行书写遗嘱内容的遗嘱,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遗嘱人不识字;二是遗嘱人因生病等情形丧失书写能力;三是遗嘱人不愿意自己书写。代书遗嘱须有代书人、见证人全程参与确立遗嘱的过程,如果见证人与代书人对遗嘱内容、过程均不能提供真实的细节描述,则在诉讼中该遗嘱的真实性难以确认。因为遗嘱系他人代为书写,且当时遗嘱人已经不能独立书写,一旦发生纠纷对遗嘱的真伪亦存在较大的争议。

录音遗嘱受现代科技影响,存在易于被伪造、剪辑、模仿等弊端,所以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保持其真实性、独立性和完整性。遗嘱人在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作证的情况下叙述遗嘱全部内容,具体录制步骤为:(1)录音、录像开始后,由遗嘱人、见证人分别对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单位和家庭住址等内容进行说明;(2)要求遗嘱人说明录制的具体地点和时间(XX年XX月XX日XX时);(3)由遗嘱人叙述遗嘱内容;(4)录制完毕后,应当密封保存录制载体,封口处留下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标明日期;(5)制作完成的录音遗嘱交由遗嘱人或见证人妥善保管。

口头遗嘱对设立条件要求甚严,也是在危机情况下订立遗嘱的一种应急措施。所谓的“危急情况下”主要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面临即将死亡危险的情形”。满足危急情况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之时所立的口头遗嘱;二是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死亡危险之时所立的口头遗嘱;三是遗嘱人在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四是在航海、航空中遭遇事故使遗嘱人处于死亡危险之时所立的口头遗嘱;五是战争时期遗嘱人在战场上身负重伤生命垂危之时所立的口头遗嘱;六是其他致使遗嘱人面临死亡危险的时刻所立的口头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效力存在的范围受到遗嘱人生命危险与否、见证人有效与否、危险情况解除与否等的限制,故对其认定应当慎之又慎。

注意事项

遗嘱的内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2、遗嘱人的家庭情况;3、订立遗嘱的原因;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6、遗嘱继承人姓名、性别、年龄等;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网上范文很多,可参考一二)。

见证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二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遗嘱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目前对于见证人的见证内容和程序还没有具体规定,存在司法实践困境。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可以依法变更、撤销遗嘱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对部分内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修改相应内容,一般情况下按照原先确立遗嘱的方式进行,而对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可以变更遗嘱形式进行,如代书遗嘱可以变更部分遗嘱内容,录音遗嘱可以撤销口头遗嘱内容等,但是上述四种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未亡已亡,“遗嘱”还在

假如到了这个阶段,恭喜你,你已经成功的“挂掉”了,已然到达另一种境界,上述制作“遗嘱”说明书也就到此为止(按照法律效力等级由高到低的继承顺位为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和遗赠—法定继承”,因此按照个人意愿制作“遗嘱”还是很有必要)。

在遗嘱检认(针对遗嘱的审查,当存在多份“遗嘱”的时候,检认尤为重要)和执行等环节,那些被我们所牵挂的和爱的人,将开始为“遗嘱”忙碌。

无论是未亡还是已亡,无能为力是人类的通病。好也罢,坏也罢,那个曾经的我们,并不能再做些什么。

此刻开始,唯有不念过往,不惧未来。

而真正爱我们的人,只会害怕和我们相处的时间太少。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配图来自网络】

作者:马宇飞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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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亡人 制作 遗嘱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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