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背债500万,《婚姻法》哪一条让婚姻防不胜防

2016-11-22 05: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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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网上因《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致使一女子结婚俩月背负500万债务的消息,引起热议,这不禁让人对婚姻恐惧,更有网友直呼,不敢结婚了,到底怎么回事呢?你又是怎么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写道:“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内容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按照这个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一方的收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夫妻一方的举债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需要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这样,就使得一些渣男,钻了法律的空子,即便你婚前财产公正,婚前财产得以保证,但离婚时,仍然有可能负债。

看一个例子。2012年2月,从加拿大留学归来的董女士与王某结婚。两人结婚两个月后,王某突然消失,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董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经几番周折,直到两年后,法院才支持了董女士的诉讼请求。然而,在随后的十多起民间借贷官司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婚前,董女士父母出资给她购买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住房,虽然登记于董女士名下,但是,由于连带之债总金额在500万元左右,据成都商报报道,即使董女士名下的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也不够偿还债务,她本人还被法院列入了执行黑名单。

你说,董女士冤不冤?结婚俩月,婚姻名存实亡,而自己没有得到好处,却又被缠上债务。

所以,我们要问,婚姻存续期间,该不该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的举债,让两个人共同承担?是不是,如果让夫妻一方承担自己的债务,自己要举证另一方知情或者曾支持举债?如果证明不出来,是不是要自己承担责任?

另外,一方举债,可能用于投资,或者别的用途,那么离婚时候,投资可能还没有产生收益,离婚之后曾因举债产生的收益,该不该再补偿曾经为此分担债务的前夫或者前妻?即便一方举债是用于个人挥霍,会不会造成一方恶意举债?

事情一出,案例已经曝光,总会给一些渣男找出法律的空子去钻,去伤害婚姻里的另一方。我们说法律是保护合法人合法权益,不能让那些存在争议或者漏洞的法律条文成了一些婚姻里的渣男(女)敛财的依据。

这,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及时做出补充修改或者更完善和全面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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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因婚背债500万,《婚姻法》哪一条让婚姻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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