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开少数意见:一宗有意义的立法辩论

2016-11-08 06: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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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有委员建议研究公开终审判决书中的少数意见,将司法公开上升到法律层面(报道原文如此,根据上下文,此处应指“将裁判文书公开少数意见上升到法律层面”。)。

中国的审判组织分为独任庭、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除独任庭外,合议庭与审委会均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决原则,当审判者意见不一,也就产生了裁判中的“少数意见”。按照由来已久的司法惯例,审委会讨论记录与合议庭的笔录均不予公开。在司法公开已成多数共识且在近年来已有了长足进展的背景下,少数意见公开引发热议并进入立法领域,当在意料之中。

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少数意见还有司法实践的支持。早在16年前(2000年),广州海事法院就已这么干过(现在是否还在坚持,不得而知。根据“一任领导一任风格”的常识推测,要坚持十几年,难!)据该院2003年初公开的数据,自这一改革举措实施以来,每年记载合议庭少数意见的约在10%左右。这也意味着,绝大多数案件的裁判仍是根据“合议庭一致认为”来做出的。其他如北京等地,也有零星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的裁判文书。总体看来,这些富有实验性质的公开举措并未得到多数法院的认同。直至今日,它仍然只在极少数敢于“首吃螃蟹者”的极少数裁判文书中成为了现实。

选择不公开少数意见并不是“暗箱司法”或“神秘司法”的产物。“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公开则没有公正”,类似的法谚经由大众媒体的反复传播,已为普通公众所耳熟能详。在这个权利勃兴的时代,与其说司法公开是司法职业者的精英自觉,倒不如说这是法院与一个日益开放的社会良性互动使然。

所以在行政领域,有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强调;在司法领域,也有了“检务公开”以及“审判公开”。当信息垄断被打破,“以公开促公正”遂成为司法机关不得不追求的重要目标,当然这也是社会和民众的殷切期盼。

然而即便是以公开为原则,也有不公开的例外。在“审判公开”中,就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等,不公开审理。虽然三大诉讼法都明确,“判决一律公开”,对判决是否公开合议庭成员的少数意见,仍是个法律空白。

主张应公开的,大多以英美法国家为标杆。“沃伦法院伟大的异议者” 哈伦大法官常常成为重要的引注,这位著名的“少数派”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任职的16年间,共撰写了613份意见书,其中少数意见达296份。这些公开的少数意见,已经成为美国司法的一部分,成为英美法系研究者案头的常备工具读物。一项根植于判例之上的制度,能否当然适用于成文法国家?

所以主张不应公开的,也以大陆法系国家为盾。在欧陆,公开合议庭成员的少数意见就是个稀罕事,尽管这些国家也奉行司法公开。如法国就规定合议庭成员的少数意见不得对外泄露,也不得在判决书中注明,所有法官都有对合议中未被采纳的少数意见予以保密的义务。当然,法国历史上也曾有公开少数意见的实践,但很快就被废除。其原因就在于,因为要公开少数意见,法官们反而变得空前“同质化”。这一现象的背后,或许并不是法官没有少数意见,而只是法官顾忌其少数意见会被公开。这让笔者想起近年来一些高校毕业生的论文答辩,合议制中一致意见的比率正大大提高。原因并不是老师们的答辩意见越来越趋同,而是学生们更容易对存在不同意见的答辩结论提出质疑,甚至是申诉。为了避免“麻烦”,答辩委员会“一致认为”就成了自然而然的(显然也是颇具功利性的)选择。

进入立法领域的裁判文书公开少数意见,或许并不会在短期内形成共识,但这样的争议仍然有意义。当对公开的内容也进入了某个具象而细微的讨论之中,这其实已表明,社会对公开的共识已然牢固。需要进一步推动的,已经变成了在公开这个大原则之下的某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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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裁判文书公开少数意见:一宗有意义的立法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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